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已經2010年8月25日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促進古生物化石的科學研究 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 事古生物化石發(fā)掘、收藏等活動以及古生物化石進出境,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并賦存于地層中的動 物和植物的實體化石及其遺跡化石。
古猿、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 護依照國家文物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遺存 的古生物化石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單位收藏的古生 物化石,以及單位和個人捐贈給國家的古生物化石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 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其所有權。
第四條 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yōu)先、合 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古生 物化石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 員會。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古生物學會推薦 的專家組成,承擔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的擬定、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 保護區(qū)建立的咨詢、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申請的評審、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 境的鑒定等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按照在生物進化以及生物分類上的重要程度,將古生物化石劃 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數(shù)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應當列為重點 保護古生物化石:
?。ㄒ唬┮呀浢墓派锘N屬的模式標本;
?。ǘ┍4嫱暾蛘咻^完整的古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ㄈ┐笮偷幕蛘呒蟹植嫉母叩戎参锘?、無脊椎動物化石和古脊椎 動物的足跡等遺跡化石;
?。ㄋ模﹪鴦赵簢临Y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務院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
第八條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區(qū)域,應當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 自然保護區(qū);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區(qū)域,同時該區(qū)域已經發(fā)現(xiàn)重點保 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建立地方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建立古生物化石 自然保護區(qū)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應當征求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 會的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領導,將 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古生物化石保護知識的宣傳教 育,增強公眾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意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在古生物化石 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發(fā)掘
第十條 因科學研究、教學、科學普及或者對古生物化石進行搶救性保 護等需要,方可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 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條件,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批準。
本條例所稱發(fā)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機械或者其他動力工具挖掘 古生物化石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內發(fā)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 其他區(qū)域發(fā)掘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并取得批準;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外發(fā)掘一般保護古生物化 石的,應當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 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批準。
申請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在提出申請時提交其 符合下列條件的證明材料以及發(fā)掘項目概況、發(fā)掘方案、發(fā)掘標本保存方案 和發(fā)掘區(qū)自然生態(tài)條件恢復方案:
?。ㄒ唬┯?名以上擁有古生物專業(yè)或者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并有3年以上> 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經歷的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技術人員具有古生物專業(yè) 高級職稱并作為發(fā)掘活動的領隊);
?。ǘ┯蟹瞎派锘l(fā)掘需要的設施、設備;
?。ㄈ┯信c古生物化石保護相適應的處理技術和工藝;
?。ㄋ模┯蟹瞎派锘9苄枰脑O施、設備和場所。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將申請材料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應當自 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當作為是否 批準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的重要依據(jù)。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對申請單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條件,同時古生物化石發(fā)掘方案、 發(fā)掘標本保存方案和發(fā)掘區(qū)自然生態(tài)條件恢復方案切實可行的,予以批準;對 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申請前,應當征求古生物化 石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批準發(fā)掘申 請后,應當將批準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情況通報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古生物化 石發(fā)掘申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審查、 批準,并聽取古生物專家的意見。
第十四條 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進行發(fā)掘; 確需改變發(fā)掘方案的,應當報原批準發(fā)掘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自發(fā)掘或者科學研究、教學等活 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對發(fā)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記造冊,作出相應的描述與標注, 并移交給批準發(fā)掘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
第十六條 進行區(qū)域地質調查或者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因科學研究、 教學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標本的,不需要申請批準,但是,應當在采集活 動開始前將采集時間、采集地點、采集數(shù)量等情況書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 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 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guī)定。
本條例所稱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機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極少量古生物 化石,同時不對地表和其他資源造成影響的活動。
第十七條 外國人、外國組織因中外合作進行科學研究需要,方可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發(fā)掘古生 物化石的,應當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采取與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 第二款規(guī)定條件的中方單位合作的方式進行,并遵守本條例有關古生物化石發(fā) 掘、收藏、進出境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fā)現(xiàn)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保 護好現(xiàn)場,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4小時內趕 赴現(xiàn)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報請當?shù)厝嗣裾ㄖ?安機關協(xié)助保護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國 土資源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古生物化石需要進行搶救性發(fā)掘的,由提出處理 意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發(fā)掘。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發(fā) 掘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發(fā)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發(fā) 掘方案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條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泄潭ǖ酿^址、專用展室、相應面積的藏品保管場所;
?。ǘ┯邢鄳獢?shù)量的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yè)或者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
?。ㄈ┯蟹乐构派锘匀粨p毀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四)有完備的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和完善的安全保衛(wèi)等管理制度;
?。ㄎ澹┯芯S持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管理和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 案和數(shù)據(jù)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qū)域的重點 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shù)據(jù)庫。
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并如實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 作出描述與標注。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符合 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買賣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的,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 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有收藏單位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 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二十四條 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 應當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對依法沒收的古生物化石登 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在結案后30個工作日內移交給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受移 交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接收憑證,并將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條件的收藏 單位收藏。
國有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 門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進出境
第二十六條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出境: ?。ㄒ唬┮蚩茖W研究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的;
(二)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
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經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 準,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條 申請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 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境申請,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單 和照片。出境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點、出境目的、出 境時間等內容。
申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外方合作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 作科學研究合同或者展覽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應急保護預案、保護措施、保險證明 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申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 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國家古生物化石 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 石進行鑒定,確認古生物化石的種屬、數(shù)量和完好程度,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鑒定 意見應當作為是否批準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據(jù)。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guī) 定條件的,作出批準出境的決定;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申請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 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準出 境的決定;不同意出境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古生物化石出境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90日;超過有效期出境的,應當重 新提出出境申請。
重點古生物化石在境外停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境外停留 時間的,應當在境外停留期限屆滿60日前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長期 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后進境的,申請人應當自辦結 進境海關手續(xù)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進境核查。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家古生 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對出境后進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行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應當作為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境核查結論的重要依據(jù)。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結論; 對確認為非原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責令申請人追回原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第三十二條 境外古生物化石臨時進境的,應當交由海關加封,由境內有關單位或者 個人自辦結進境海關手續(xù)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查、登記。國 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海關封志完好無損的,逐件進行拍照、登記。
臨時進境的古生物化石進境后出境的,由境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務院國土資 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查。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 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確認為原臨時進境的古生物 化石的,批準出境。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境外取得的古生物化石進境的,應當向海關申報,按照海關 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進境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運送、郵寄、攜帶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向 海關提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 門的出境批準文件。
對有理由懷疑屬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出境的,海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向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 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是否屬于古生物化石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權進行追索。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具體負責追索工作。國務院外交、公安、海關 等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好違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的追索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批準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的;
?。ǘ┪匆勒毡緱l例規(guī)定批準古生物化石出境的;
?。ㄈ┌l(fā)現(xiàn)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處理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 管部門責令停止發(fā)掘,限期改正,沒收發(fā)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 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浥鷾拾l(fā)掘古生物化石的;
?。ǘ┪窗凑张鷾实陌l(fā)掘方案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的國土資源主管 部門撤銷批準發(fā)掘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古生物化石發(fā)掘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移交發(fā)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 準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 物化石損毀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嚴重影響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國務 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收藏,代為收藏的費用由原 收藏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 石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并處2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guī)定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關收藏單位處5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 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 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追回,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 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批準運送、郵寄、攜帶古生物化石出境 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 人員,或者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單位以及發(fā)掘 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依 法給予處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 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